電子汽車衡6個月的周期如何界定
更新時間:2014-02-25 點擊次數:1946次
對于大型衡器“量程穩定性”試驗方法由于沒有相應配套的實驗室設備,即使在技術條款中制定了,也無法實施,還不如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可以方便執行的試驗方法,比如改為“長期穩定性試驗”。
國家軌道衡計量站多年來堅持對“數字指示軌道衡(以前稱為‘靜態電子軌道衡’)”、“自動軌道衡(以前稱為‘動態稱量軌道衡’)”等產品,型式評價試驗時分兩步進行,在使用現場*次試驗時執行檢定規定的項目和計量性能指標,合格后將所有可調整部位封存或記錄,一個使用周期后,在不允許進行任何調整情況下,直接檢測軌道衡的稱量性能、偏載、鑒別力和重復性,要求計量性能指標符合使用中檢查的規定。
也正是國家軌道衡計量站采用“長期穩定性試驗”的方法進行型式評價試驗,多年來所發放的“軌道衡”許可證產品,還沒有出現通過型式評價試驗產品在實際使用中發生重大問題的現象。
針對量大、面廣的大型非自動衡器,特別是電子汽車衡產品,也是可以采用這種試驗方法的。對于一個申請電子汽車衡許可證的產品,只要其采用的“稱重指示器”和“稱重傳感器”分別已經獲得了相關的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并具有相應的型式評價報告,在“兼容性”核查時又能滿足要求,作為法定技術機構就可以對安裝在使用現場的產品,按照型式評價大綱對其主要計量性能指標進行試驗,檢測合格后對影響計量性能的裝置進行必要的封存和記錄,發給蓋檢定合格的檢定證書。在使用了6個月左右后,不允許進行任何調整,直接檢測電子汽車衡的稱量性能、偏載、鑒別力和重復性等性能指標,要求計量性能符合使用中檢查指標。試驗工作結束后,出具型式評價報告。
這里有幾個問題需要探討:1.6個月的周期如何界定
從嚴格意義上考慮,試驗期限是包括當地zui熱天氣或zui冷天氣范圍內,這樣就不是6個月的周期,而是一年的周期了。如果考慮到在zui熱或zui冷天氣室外工作難度比較大,選擇避開這個天氣時段,這樣6個月中既包含了溫度變化較大的情況,也包含了實際使用時被稱物對衡器的反復作用,所以可以比較隨意安排時間。而且,一般數字指示秤的檢定周期在一年之內,所以規定6個月的周期也符合規程要求。
2.是否與現場使用頻次關聯
6個月的周期內應該不考慮使用頻次的問題,所以在進行產品型式評價試驗時,審報單位可能為了保證能夠順利通過,會盡量避免選擇使用頻次大的產品。但是也不要選擇基本不太使用的產品進行型式評價試驗(法定計量機構的人員應該檢查該產品的使用記錄)。
3.是否可以在制造單位試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第十三條規定:制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人生產。
為此,制造單位在沒有取得“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的情況下,是不能銷售使用的,制造單位可以在自己的生產區域內安裝產品進行型式評價試驗。如果此類產品在制造者的生產區域內安裝,必須能夠經受室外環境的影響,并且被稱物能夠反復對承載器和稱重傳感器施加作用(法定計量機構的人員應該檢查該產品的使用記錄)。但是,在制造者的生產區域內安裝,會影響制造者的生產場地使用。